中國大陸新穎性寬限期之案例
中國大陸新穎性寬限期之案例
陳逸南(專利師、仲裁人)
2021.05.06
中國大陸舊專利法(2008年)第2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符合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要求的在先公開行為,應當限於在涉案專利或專利申請申請日之前六個月內發生的公開行為。早於該期限的在先公開行為不能享受現有技術的豁免。
在第77257號複審決定(201010299647.0)所涉案件中,駁回決定引用對比文件1作為現有技術。申請人在複審請求時提出,對比文件1的作者未經申請人同意擅自發表該文章,洩漏了涉案申請的發明內容,並以此為由主張適用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
複審決定認為,對比文件1的出版周期為半月刊,發表時間為2010年第2期,公開日最晚應為2010年1月31日,而涉案申請的申請日是2010年10月8日(不享有優先權),對比文件1的公開日並非在涉案申請的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即使對比文件1屬於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的內容,由於已經超出允許寬限的六個月期限,因此導致涉案申請不能適用《專利法》第24條的規定,不能享有新穎性寬限期。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新專利法(2020年),其第24條規定增列第1款,而原第3款改列為第4款。第2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結語:
由於中國大陸新專利法(2020年),沒有把原來規定的「六個月」放寬為「十二個月」,因此,前述複審決定採行的新穎性寬限期之原則,今後仍可適用。
符合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要求的在先公開行為,應當限於在涉案專利或專利申請申請日之前六個月內發生的公開行為。早於該期限的在先公開行為不能享受現有技術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