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
法源
民國33年於四川重慶公佈之第1部專利法,38年元月在台施行
專利類型
發明、新型、設計
權利期限
發明:申請日起算20年
新型:申請日起算10年
設計:申請日起15年 (108年11月1日修)
申請程序
發明:實審制
新型:登錄制(形式審)
設計:實審制
維持年費
核准後逐年繳納或一次繳納數年
國際優先權
發明與新型: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
設計: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6個月內
無異議制度
相關事項
1.侵權行為之損害求償,須以專利獲准後有強制標註為要件。
2.發明、新型專利取得要件:1.新穎性 2.進步性 3.產業之適用性
3.設計專利取得要件: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顯具美感者。
4.同申請人之發明可申請追加專利,新式樣可申請聯合新式樣。
5.以我國專利申請日得主張他國優先權者:
美國(自1996年4月10日)
日本(自1996年2月1日)
澳洲(自1994年11月4日)
德國(發明自1995年6月1日,新型自1995年7月6日)
瑞士(自1996年1月1日)
法國(自1996年9月1日)
列支敦斯基(自1998年4月1日)
英國(自2000年5月24日)**僅限於2000年3月20日以後申請之案件
奧地利(自2000年6月15日)**優先權日期不得早於20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