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
法源
1787年9月制定之憲法即已明文「為發展科學及有用之技術,在一定期間,保障作者和發明者對其著作及發明享有專用權。」,現行專利法則是於1952年所制定。
專利類型
發明、設計、植物專利
權利期限
發明:申請日起算20年
設計:發證日起算15年
植物專利:申請日起20年
申請程序
均為審查制
發明: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予以公開
設計:無早期公開
維持年費
發明:發證日起第三年半之前繳第1次,之後每4年繳
設計:毋需繳納
國際優先權
發明: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
設計: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6個月
異議制度
均無
相關事項
1.申請人需提供其所知悉之所有相關前案資料予審查員
2.申請人如符合小實體規定(獨立發明人、小企業、非營利組織團體),政府規費可予減半優惠
3.專利保護範圍除美國本土外,尚及於波多黎各、關島、美屬維京群島等
4.美國與我國簽有互惠協約,申請人可主張優先權
5.公開後1年內(新式樣為6個月)提出專利申請,並不喪失新穎性
美國專利法對專利的新穎性規定
1. 發明日前,在世界各國出版物或專利文獻發表過的,在美國已為公知公用的,都將喪失新穎性。關鍵在於發生在發明日之前還是之後,就不會對其新穎性構成障礙。依據專利法第104條規定,在美國以外做出有關確定發明日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提出。
2. 對於前條規定有1年的寬限期(新式樣6個月),即在申請日前1年以內發生的上述情況,不影響其新穎性。因此,關鍵也是申請日,在上述情況1年後再提出申請將無濟於事了。
3. 對於發明人已放棄的發明不能再授予專利權,發明人可以明示或暗示的放棄其發明。明示係指發明人採取肯定行為公開表示放棄,暗示則指所提交的專利申請,未能包括依其意願提出的全部權利要求。
4.在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以前,該發明已在其他國家取得專利,或優先權申請已逾12個月期限,將不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