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專利
起源
PCT全名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為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內的一個國際間的專利保護協定,以保護發明專利。
1966年,由美國提案建議;於1970年6月19日在華盛頓締約,1978年生效,並歷經了1979年、1984年及2001的修正。迄2008年11月,締約國已達142個。
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為PCT締約國之公民或居民。
申請具體程序
一、國際階段
1.將規定之申請文件送交受理申請單位。
2.受理申請單位收到申請後,先進行形式審查,視其是否條約及細則規定
3.對於符合要求之申請,由受理局複製2份,分交國際局及國際檢索單位。
受理申請單位
中國大陸、歐洲專利局、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奧地利、俄羅斯、瑞典、西班牙及韓國。
申請語言(下列任一種語言皆可)
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俄羅斯文及西班牙語
優先權
依巴黎公約規定,申請人可在提出其他國家/組織專利申請後的12個月內,提出PCT申請並主張優先權;若於申請PCT時無主張優先權,則於PCT之申請日視為優先權日。
國際查詢報告
提出國際階段申請後,約第4個或第5個月申請人會收到國際查詢報告,該報告中列出與申請人相關之先前技術,以便申請人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之申請,以及是否對於國際階段之申請案提出修正。
18個月公開
自優先權日起的18個月將與國際查詢報告一併公開。
請求國際初步審查(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申請人可請求
除了國際查詢報告外,申請人亦可支付相關費用,主動請求國際初步審查。國際初步審查係依據國際查詢報告之結果進行審查,申請人可參與與審查員之互動,包括提出修正及答辯。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中會針對國際查詢報告作出說明,以使申請人更加確認申請國家階段的成功性,但各個國家之最後決定並不受限於國際初步審查報告。請求國際初步審查並無限定時間,但建議在優先權日起19個月內請求,以便可依PCT條例第39條(1)及(2)之規定,擁有30個月或更久的時間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
二、國家階段
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指定國家各別提出申請。
** 修正後之PCT條例第22條(1)中,將原本20個月之期限延至30個月,並自2002年4月1日開始實施;但有些國家因其規定無法配合,因此保留原有的20個月的期限。但依PCT條例第39條(1)及(2)之規定,若申請人自優先權日起的19個月之內請求國際初步審查,則20個月的期限便不在此限,所有指定國皆以30個月為基準,各個國家並可自行訂定更久的期限。
優點
1.申請人僅需使用一種規定之語文提出申請,待決定欲進入國家階段之國家再各別翻譯成所須語言。
2.以往一件申請案向多國申請,造成各國檢索上之工作負荷,以此方式提出,將可解決此一缺陷。
3.申請人將享有比優先權更長的緩衝時間,可以充分考慮指定申請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