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專利
法源
德國專利制度之建立較美、英、法等國稍晚,其第一部專利法係於1877年頒布。1990年10月,東、西德正式統一,專利制度以原西德之專利制為主。
專利種類
(一)發明專利。
(二)追加專利 (patent of additions)。
德國追加專利申請案需在母案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新型專利。
德國新型專利採登記制度,只進行形式審查,若通過格式審查即予以核准並領證。只有在第三者提出異議時,或領證之後,申請人或第三者提出實審請求,才進行實體審查。
(四)設計及聯合設計專利 。
主張優先權
如果同一發明(或設計)已向其它巴黎公約國家申請,而要在德國主張原申請日期,則應在第一件國外申請案申請日起一年之內向德國專利局申請(如係設計,則為半年);另,台灣與德國之間有簽訂雙邊專利保護條約(僅限於發明及新型專利),故德國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可根據台灣之申請日請求優先日。
新穎性之要求
1.發明在申請(或優先日)前,若已在世界各地經由書面、口述、使用、市場或其它任何方式公開,該發明即尚失新穎性。
2.新型在申請(或優先日)前,若經由書面或使用方式公開,該新型即尚失新穎性。
3.(聯合)設計若在申請人將其公諸於眾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該設計並未尚失新穎性。
審查期限
1.一般而言,發明專利申請案若於申請時同時請求新穎性調查及實體審查,則在取得申請日後, 最快大約十個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對於審查意見,須在官方期限內(審查委員依當時 狀況決定,可延期一至二個月),提出申復說明。
2.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審查時間通常為3-5個月。
專利期限
1.發明專利案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或優先日)起20年為止。
2.追加專利之專利權期限與母案相同。
3.新型專利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期限內需繳納3次維持費,第1次3年,第2、3次各為兩年。
4.設計專利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5年 ,期滿可申請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長25年。
專利期間內需依規定繳納專利年費,否則專利權將被撤銷。
設計專利不需要繳納專利年費,但每5年到期時,需繳納延展費請求延展5年,至滿25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