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專利
法源
沿襲英國體制,現行專利法於1952年制定。
專利類型
臨時申請案:如美國的臨時申請案,此類申請案並不會提供專利保護,而是,但可獲得作為優先權日的較早日期,臨時案提供一年的時間讓申請人考慮提出正式申請案(標準型或創新型)。
標準型(發明):如一般較具有新穎性、進步性的發明申請案,可提出標準型專利申請,經實際審查後獲准,可獲得從申請日起算20年的專利保護期限,醫藥類專利則可延長至25年
創新型(新型):如果經過檢索,有類似申請案所載發明的前案,因此獲得完整的保護的機會較小,可考慮提出創新型專利申請。此類專利申請案審查快速(無實質審查,申請後1個月內核准)、便宜,但僅有8年專利期限。不同於一般知曉的新型專利(utilitymodel),創新型專利保護的對象仍及於裝置、物品、方法與流程,只是技術水平不如標準型專利案,適合週期短的技術,可保護電腦相關創新技術。特別的是,申請人、任何人都可申請創新型專利的審查報告,或是審查委員認定應該審查,且唯有經過審查的創新型專利才能實施專利權(enforceable),才能上法院
設計:一個設計是一個產品的整體外觀。這包括其中,當應用於產品,給它一個獨特的視覺外觀的形狀,配置,圖案和紋飾。
專利期限
標準型(發明):遞交完整說明書日起20年(藥物專利為25年)。
創新型(新型):遞交完整說明書日起8年。
設計:登記日起1年,可延長5年2次,總計可達16年。
申請制度
標準型(發明):審查制
創新型(新型):登記制
設計:註冊制
申請規定
1.標準型(發明):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2.創新型(新型):新穎性及創造性技術要求不高,一般較易、較快獲准。
在新型發證前可轉發明。
若要主張新型專利權,仍需請求審查。
新型只能有五項claims。
3.設計:無實審
維持年費
標準型(發明):申請日起第2年屆滿前每年繳(逾期有6個月寬限期)
創新型(新型):申請日後第2年開始每年繳
設計:每5年繳1次
國際優先權
1.標準型(發明)及創新型(新型):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申請時一併要求主張,並提供證明文件及其英文譯本。
2.設計: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6個月,申請時一併要求主張,並提供證明文件及其英文譯本。
對提出擁有優先權的申請案,如已或美國、英國專利,可僅作有限度的審查,尚未獲准者,申請人也可申請延遲審查。
異議制度
標準型(發明):公告日起3個月內。
創新型(新型)及設計: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