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專利,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
目前尚無一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既然沒有一個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的專利權,那麼為何有很多人說他們有「世界專利」或者是「國際專利」呢?
這可能是指他們有申請所謂的「PCT」專利申請案。
那什麼是「PCT」專利呢?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管理,至2022年4月止有156個會員國,但目前台灣不是「PCT」會員國,不能直接申請PCT,所以想要申請PCT專利就必須要向PCT的會員國遞交申請。
PCT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及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
「國際階段」指的是向PCT受理局(包括WIPO國際局及有受理PCT國際申請案之會員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international paten application),主要處理認定國際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
接下來,申請人必須向其所有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一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但須視各國具體規定),由各國專利局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
換言之,PCT申請案不是由單一的國際組織進行專利要件實體審查及授予單一專利權,而是由各國專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
PCT申請最大的好處,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故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然後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
相對於此,如果是主張巴黎公約之國際優先權,則必須在第1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依各國規定準備好申請日所需文件並提出專利申請。
(資料來源http://www.wipo.int/pct/en/faqs/faqs.html)
專利採屬地主義,申請人雖已在國外申請專利,如果想在台灣受到專利保護,仍然應該向台灣申請專利。
惟國外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台灣申請者,將喪失新穎性。
但是,如果申請人第1次申請專利的國家是WTO會員,或與台灣有互相承認優先權,可在國外第1次申請後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儘快向台灣提出申請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赴目標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需避免因自己申請前之公開,導致喪失新穎性。申請外國專利,通常需委任當地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此外,如已在國內申請專利後,有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必要時,應在國內申請後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儘快向國外提出申請並主張臺灣基礎案的優先權。
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專利申請案如由不具申請權之人提出,可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